民國102年1月1日證劵交易所得稅要正式上路啦,實施後前2年採『設算所得』,『核實課稅』雙軌制,民國104年起,全面實施『核實課稅』。若明年自願採『核實課稅』的投資人,須在今年12月15日前向開戶卷商聲明,否則卷商將自動設為『設算所得』,二者差異如下:
設算所得:若未提出聲明,自動採此法計算
當台股加權指數大於8500點以上時,每出售一筆股票,就要按其『出售金額』×稅率萬分之2,就源扣繳,不必額外報稅。
核實課稅:採2階段實施
階段1~民國102、103年
以下4類交易,自102年起就強迫採核實課稅
1~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達100張
2~出售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櫃股票〈IPO〉超過10張者
3~出售未上市櫃股票
4~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買賣證劵交易所得
階段2~民國104後
除上述4類交易外,再增加當年度出售股票總額超過10億元以上者。依交易所得稅15%,隔年5月與一般所得稅合併報繳。
建議:不論是長,短線交易,或交易量大小,從稅率角度來看,在102年~103年都應該要採『設算所得』比較划算,除非有特殊的目的要將單一帳戶做成虧損,以利104年後採盈虧互抵者,才有特別要採核實課稅的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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